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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煤国际子公司高管虚开866万元增值税发票获刑3年 曾居间“坐享”2.5元/吨利润

时间:2019-09-23  点击:796次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

通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细节曝光,通海公司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李某、副经理薛建军均获刑,涉及金额860余万元。

据判决书及天眼查等信息,彼时通海公司系A股企业山煤国际下属子公司(2016年退出),后者由山煤集团控股。

财务科长邻居介绍的“客户”

2015年6月份,经通海公司财务科长赵某介绍,薛建军(2010年3月起任副经理)与郭某相识,郭自称是邯郸一私营贸易公司经理,该公司想借用通海公司国有企业的地位与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结算煤款,并向薛建军提供了济南益福公司的相关手续。

根据赵某证言,前述郭某系由其邻居带领至其办公室后结识,当时还有另外一名邯郸人,赵某均介绍至薛建军处。

2015年7月份,通海公司与济南益福公司签订了煤炭采购合同,同时通海公司与冀中能源公司签订了煤炭销售合同,后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薛建军同意,通海公司接受了济南益福公司虚开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66.17万元,税额为125.85万元,此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海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

同时通海公司向冀中能源公司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69.74万元,税额为126.37万元,此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冀中能源也全部认证抵扣。

此次虚假购销活动中,通海公司非法获利约3.56万元。

襄垣县国家税务局对通海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后,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予以追缴增值税125.85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62.93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后通海公司用留抵进项税抵减税款111.72万元,缴纳税款14.14万元;抵减滞纳金21.95万元,缴纳滞纳金2.81万元;缴纳罚款62.93万元。

“坐享”每吨2.5元利润

判决书还披露,通海公司正是2015年山东济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6.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的涉事一员。相关书证显示,“6.19”案件涉及北京、天津、山西等21个省市自治区。

据郭某向薛建军介绍,其公司与冀中能源公司有煤炭生意,已经给冀中能源上了煤,因冀中能源不和个体公司做生意,无法结账,故想要借用通海公司国有企业资质,与冀中能源结算煤款并继续做煤炭生意。

根据郭某承诺,通海公司在此过程中无需垫资,也不用组织煤炭货源,每吨还能获得2-3元利润。

天眼查信息显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由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后者属冀中能源集团。

2015年7月1日,济南益福公司与通海公司签订煤炭公路运输采购合同,后者向前者采购煤炭15000±20%吨,单价607.5元,总价911.25万元;通海公司与冀中能源公司签订相同煤炭数量的采购合同,单价610元,总价915万元。

2015年7月3日,济南益福公司、通海公司、冀中能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此次交易方式为场地交货,货物流转方式为甲方将煤炭销售给乙方,乙方再将煤炭销售给丙方,三方分签购销合同。丙方将货款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丙方货款和实际过磅单据后待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再将货款(扣除2.5元/吨后)付给甲方,乙方不予垫付货款。

2015年7月27日、28日,冀中能源分五次给通海公司账户转入869.74万元,7月27日分2次共转款380万元,7月28日分三次共转款489.74万元。三家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上述发票虚开活动。

薛建军供述中表示,其曾带队至郭某公司处考察,见公司有现成煤炭资源便觉得可信,对于签订合同之后两外两方是否发生真实贸易并不清楚。

2017年5月,通海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薛建军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对通海公司非法所得3.5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通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