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印发
时间:2019-10-27 点击:510次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近日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方案》要求,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严格煤矿淘汰退出标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退出工作要严格履行启动前公示、验收后公告等程序,淘汰退出标准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实施产能置换,符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2021年底分类处置工作完成后,继续保留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再作为置换指标参与产能置换。
《方案》还指出,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年前关闭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小煤矿加快退出。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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